江苏证监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,释放利空信号
导读 依据2005年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的有关规定,我局对陈岚操纵“奥联电子”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,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。
依据2005年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的有关规定,我局对陈岚操纵“奥联电子”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,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。
当事人陈岚未提出陈述、申辩意见,也未要求听证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结合相关法院已追缴账户组违法所得、陈岚未实际获利等情况,依据2005年《证券法》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:对陈岚处以600,000.00元罚款。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。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